工伤先行支付争议案例2:超龄劳动者发生工伤能否要求先行支付?
编辑:时间:2026-04-18整理:中国社保保障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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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劳动者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领取企业职工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待遇的条件。根据天津市政策规定,其可以参加工伤保险。在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如果发生工伤事故且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能否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天津读者 吴女士
吴女士: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结合《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系指用人单位违反强制性缴费义务,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能够主张先行支付。
《天津市实习生和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津人社规字〔2022〕8号)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自愿为使用的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或者超龄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按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据此,用人单位为超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自愿决定,系其权利而非强制性义务。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用人单位不给超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不违法。加之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超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不能适用先行支付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