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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法院:用人单位未依法购买工伤保险,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覃某豪、张某英、汪某连诉某工程公司劳动争议案

编辑:时间:2026-06-02整理:

基本案情

覃某于2022年5月入职某工程公司,但该公司一直未为覃某购买社会保险。2023年6月,覃某在工作时发生意外身亡,依法被认定为工伤。覃某法定继承人覃某豪、张某英、汪某连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某工程公司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某工程公司抗辩,覃某已在其他单位购买工伤保险,其无法再为覃某重复参保,且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社保机构赔付。案经劳动仲裁委裁决后,某工程公司不服,向阳春市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认为,覃某工亡,应由其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某工程公司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虽然覃某发生工亡事件前已由其他单位为其参加工伤保险,但并不影响某工程公司依法履行为覃某参加工伤保险的义务,且某工程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督促或协助覃某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其以此主张覃某存在过错,应由覃某自行承担无法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不利后果,理据不足,遂判决某工程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费用给覃某法定继承人。某工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阳江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已在其他单位参保而免除。法律不禁止两家单位同时为同一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时,应由劳动者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明确,未履行参保义务的用人单位不得以“他处已缴”为由规避工伤保险责任,有力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社保缴纳义务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