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未经工伤认定的情况下,其自愿选择按劳务关系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编辑:时间:2026-08-13整理:
(2017)鲁民申148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本案责任比例应当如何划分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皎皓木业公司主张帅本香未经公司的授意便自行对正在运转的刨刀进行修理,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但皎皓木业公司就此并未提供证据证实,且帅本香对机器进行调整维修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皎皓木业公司的利益,其对事故的发生并不存在故意。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帅本香在对机器进行维修时未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判决帅本香自负30%的责任,皎皓木业公司承担70%的责任,并无不当。
关于本案能否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进行处理的问题。
帅本香在皎皓木业公司处工作时受伤,帅本香提起诉讼时有权选择按照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向皎皓木业公司主张相应权利。帅本香申请仲裁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时,仲裁委认为帅本香申请仲裁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予受理,且皎皓木业公司既未给帅本香缴纳工伤保险费,事发后也未为帅本香申请工伤认定。帅本香在未经工伤认定的情况下,其自愿选择按劳务关系向皎皓木业公司主张权利,原审法院根据起诉人的选择,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进行审理,符合法律规定。故皎皓木业公司的申请理由均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