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法律关系的合同标的是承揽人为定作人加工制作的劳动成果,承揽人劳动的技术含量较高,具有一定的专业性!
(2023)鲁1329民初553号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7月17日,某公司与中某公司签订《厂房设备租赁合同》,将其用于肥料生产的厂房、设备以及办公区域出租给中某公司使用。合同第二条约定租赁期限自2021年7月17日至2022年12月16日,租赁经营期间的全部责任由中某公司承担。合同还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某公司将厂房、设备及办公司区域交由中某公司使用,中某公司按约定向某公司支付了租金。杨某山、井某友等人在中某公司从事装卸工作,杨某山等人的劳务费由井某友以井某东班组的名义与中某公司结算、领取,之后分发给杨某山等人。
2022年4月8日,杨某山在中某公司提供装车的劳务时被旁边倒塌的肥料垛砸伤。受伤后杨某山被送至临沭县人民医院治疗28天,期间支出的98640元医疗费全部由中某公司垫付,中某公司另付给杨某山亲属45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一、杨某山与某某公司、中某公司、井某友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二、杨某山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如何赔偿。
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承揽法律关系的合同标的是承揽人为定作人加工制作的劳动成果,承揽人劳动的技术含量较高,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劳动基本上不做干涉,定作人对承揽人劳动成果的质量进行验收后一次性支付费用。而劳务关系的合同标的是提供劳务一方按照接受劳务一方的指示、要求进行的劳务活动,劳务行为便是合同的标的,劳务完全由接受劳务一方安排,不存在对劳动成果质量进行验收,如果是计件工资,也只是对劳动成果的数量进行统计,而不存在对劳动成果的质量进行验收。在本案中,虽然井某系以班组的名义与中某公司结算、发放杨某山、井某等人所在班组的劳务费,且劳务场所由中某公司指定,相关设备亦是由中某公司提供,杨某山和井某仅提供劳务,按装车的吨数计算劳动报酬,杨某山和井某对劳务活动没有支配权。故中某公司与杨某山、井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某公司已将厂房、设备以及办公区域出租给中某公司,杨某山亦不是为其提供劳务,双方不存在劳务关系。
焦点二,杨某山在中某公司提供装车劳务时因旁边的肥料垛倒塌致其受伤,中某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中某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杨某山对自身损害存在过错,故不应减轻其赔偿责任。某公司和井某都不是接受劳务一方,且对杨某山的损伤没有过错,故无需对杨某山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