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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工伤保险背景下显失公平的“工伤私了协议”可依法撤销

编辑:时间:2026-09-01整理: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原告张某某入职被告某管业公司从事卷管车间操作工作,该公司未依法为张某某缴纳工伤保险。2023年11月,张某某在检修设备时受伤致骨折。2024年6月,张某某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同年11月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工伤发生后,张某某未再返回该公司工作。2024年12月,张某某与某管业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2025年4月,双方另行签订《工伤赔偿协议》,约定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某赔偿款35000元,双方就此了结所有权利义务,公司不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公司支付赔偿款项后,张某某出具收款收据。后张某某认为赔偿数额过低,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以双方已签订赔偿协议为由驳回其请求。张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撤销案涉工伤赔偿协议,判令公司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54496.7元。

处理结果

  撤销某管业公司与张某某于2025年4月3日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某管业公司在已支付35000元赔偿基础上,再支付张某某工伤保险待遇差额153618.35元。

案例分析

  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存在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张某某工伤构成十级伤残,应享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88618.35元。某管业公司与张某某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仅约定赔偿张某某35000元,赔偿数额尚不足法定标准的五分之一,双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已构成显失公平,应予撤销。

典型意义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弱势地位、信息不对称等因素,以远低于法定标准的数额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审查工伤赔偿协议效力时,应坚持倾斜保护劳动者与公平原则并重,重点审查协议是否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显失公平情形。当赔偿数额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差距过大、明显背离公平原则时,应依法支持劳动者撤销协议的请求,确保劳动者获得足额、及时的工伤保障。本案明确了工伤赔偿协议的司法审查标准,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又防止用人单位以“私了”规避法定赔偿义务,彰显了对工伤劳动者的倾斜保护,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社保缴纳义务,对于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参保、规范用工,从源头上减少工伤赔偿纠纷,对于切实筑牢劳动者权益司法保护屏障,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