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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临时用工不慎受伤,法院厘清劳务赔偿责任

编辑:时间:2026-09-12整理:


基本案情

某经人介绍在某蔬菜种植合作社从事装、卸车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其他书面用工协议,且工作时间不具体、不确定,报酬结算实行包工计件、日清日结。

某日,赵某在装车作业时不慎从车上跌落受伤,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十余天。事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赵某遂诉至法院,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综合分析原、被告的诉辩陈述意见及相关证据情况,认定赵某与合作社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关系。赵某系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劳务受到损害,合作社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能举证证明其已提供安全作业环境、履行安全警示职责并配套落实防护举措,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工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有充分的认识,作业时疏于安全观察、未做好自我防护,自身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合作社承担70%赔偿责任,赵某自行承担30%责任。

典型意义

一、厘清法律边界,精准区分劳务与劳动关系。

认定劳动关系应当以人身隶属性为核心标准,不能仅凭提供劳动就推定劳动关系成立,需结合用工管理工作稳定性报酬结算方式等因素厘清涉农临时性用工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边界。

本案中,赵某与合作社未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务工时段灵活不固定,赵某从事短期临时性体力作业,以交付劳动成果计酬,用工不具备长期稳定特征,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依附关系,据此认定双方成立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清晰划分两类用工法律边界。

二、明确过错规则,规范事实劳务侵权责任划分。

依据法律规定,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遭受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双方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损失。接受劳务方负有保障作业场地安全、开展安全提醒、配齐防护设备的法定义务;提供劳务方亦负有审慎注意、主动做好自身安全防护的责任。本案中,双方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存在着一定的过错,故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树立裁判示范,指引涉农用工合规治理。

本案梳理形成涉农季节性、临时性用工纠纷标准化审理思路,避免将农业短期用工不当归入劳动关系调整范畴。一方面为家庭农场、种植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用工、化解法律风险提供司法指引,切实保障务工群众人身健康权益;另一方面督促农业经营主体健全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压实安全保障责任,警示务工人员强化自我保护意识。

法官寄语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带动乡村产业发展的重要经营载体,生产经营中季节性、临时性用工需求突出。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农业经营主体要树牢安全生产底线思维,完善现场安全配套设施,常态化开展安全操作提示,从源头防范务工人身伤害事故。广大务工人员在装卸、田间作业时切勿麻痹大意,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主动佩戴防护用具、规范操作流程。若务工期间发生人身损害,各方应秉持互谅互让、诚实守信原则优先协商化解矛盾,共同营造规范有序、安全稳定的乡村劳务用工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