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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海员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情形的认定

编辑:时间:2026-09-18整理:


  【裁判要旨】
  《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规范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应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外派海员因受工伤事故需要进行赔付的情形下,作为用人单位的海员外派单位与作为用工单位的境外船东、运营商之间可以约定工伤保险责任承担主体,用工单位已承担相关责任的,应视为用人单位已承担责任。境外船东、运营商就其可能承担的用工责任购买责任保险的,责任保险的赔付以被保险人应承担的用工责任为限,工伤事故发生后责任保险的保险人赔付的保险金应视为境外船东、运营商承担了工伤赔付责任,也应视为用人单位承担了工伤赔付责任。工伤事故发生后,外派海员及其近亲属在已经与境外船东、运营商等关联方就所涉工伤保险待遇赔付问题签订和解协议,在收取赔偿金后放弃对包括海员外派单位、境外船东、运营商在内的关联方主张赔偿的权利的,应视为用人单位已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其不应再主张外派海员单位拒绝赔付工伤保险待遇,亦不应向工伤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主张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