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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退休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按照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规则确定递减计发比例

编辑:时间:2026-09-26整理:



基本情况

秦某于1968年1月出生,在某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从事木工工作,某公司为秦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2023年11月9日,秦某在前述项目施工现场工作时受伤,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评定伤残等级九级。因秦某临近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对秦某可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金额等发生争议。案经仲裁后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九级按9个月计发。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秦某所受工伤并评定为九级伤残,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的相关规定,其应于2028年11月退休,在解除劳动关系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还有3年9个月,应当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所得金额的30%计发,遂判决某公司应向秦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032元(8160元/月×9个月×30%)。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衔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政策,妥善审理临近退休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典型案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制度本意在于缓解工伤职工离职后的再就业经济压力,其待遇计发比例,以工伤职工距离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年限作为核心计算依据。该案裁判明确,审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核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时,应当适用改革之后的法定退休年龄,以此确定职工距离退休的剩余期限。该案对实现工伤保险制度与延迟退休政策规则的有序衔接,有效维护延迟退休背景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和谐劳动关系有积极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