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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到公司总部送款途中发生车祸认工伤?

编辑:管理员时间:2021-09-02整理: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

案情介绍:

刘某系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女职工,在单位下属的食品店从事店长工作。2010年8月9日凌晨4时30分许,刘某在正常营业结束后,骑电动自行车携带营业款到公司总部送款。途中被轿车撞伤,轿车逃逸未查获。刘某提起了工伤认定申请,认为自己系在因工外出发生车祸,应该认定工伤。用人单位则举证说明:1,公司有制度规定店面营业款应交给总部外派收款的男员工带回总部,不应由店面女员工深更半夜亲自送交总部;2,公司配发收款员的电动自行车专车专用,无关者不得骑行;3,当天单位派遣了收款的男员工骑电动车到刘某的店收款;4,男收款员作证称:刘某拒不交款,并要求骑收款员的电动车带着该员工回总部,顺便到总部玩玩(总部位于青岛市中心商业区)。5,公司领导称:刘某居住在分店附近,其在总部并无宿舍,因此领导不会让这样一位年轻女员工凌晨到总部送款,否则女员工送款途中出现安全问题公司将无法交代;6,总公司财务人员称:刘某以前曾携款送到总部,天亮后顺便玩耍,被总部领导发现后曾予批评教育,并明令禁止该情况再次发生;7,刘某事发后到申请工伤将近一年的时间里,并未把营业款交给单位。

当地工伤认定机构经调查核实,认为事实较为清楚:刘某擅自到总部送款,途中发生车祸,但送款行为最终并未完成。依法认定刘某为工伤。用人单位对该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案经当地市政府法制办复议,维持了该工伤认定决定

案情分析:争议焦点:职工擅自越职行为,因遭受车祸最终也没有履行完此行为能否认定工伤。

各方观点及主要理由:

1、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主要理由:其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

2、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主要理由:刘某到总部目的是为了个人玩乐,即使是携带营业款也是属于擅自越职行事,况且刘某在将近一年的时间里也没有把钱交给企业。

3、当地工伤认定机构认定为工伤的主要理由:

(1)不管刘某主观上到总部去是出于什么目的,客观上看当日营业款的确在刘某身上,因工外出可以确定。

(2)虽然刘某事故受伤后没有将营业款交给单位,没有履行完送款行为,但是《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将是否完成工作任务当作判断履行工作职责的前提,因此刘某的行为不影响其因工外出的性质。

(3)单位各项规定均属单位内部规章,刘某违章不影响工伤认定结论。

4、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复议认定工伤的理由:

用人单位对当地工伤认定部门的认定结论不服,向当地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当地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复议后认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处理结果:

市政府法制办最终复议结果维持了对刘某的工伤认定决定

启示与思考:

本案争议的实质是对证据的判断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可以认定工伤,而且没有将“是否完成工作任务”当作因工外出的判断条件。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本案中,刘某有可以认定工伤的情形,没有不予认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