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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为外派劳务人员办理工伤保险问题的批复

编辑:管理员时间:2021-09-15整理: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

· 制发机关:青岛市劳动保障局

· 发布日期:2005-01-10

· 编  号:青劳社函[2005]1号

青岛建设集团:
  你集团《关于办理外派劳务人员工伤保险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第四十二条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鉴于你集团派出赴阿联酋参加工程施工的劳务人员不能参加阿联酋当地的工伤保险,你集团这部分外派人员应当参加我市的工伤保险,且同时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和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二○○五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