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椎间盘突出症认定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编辑:管理员时间:2021-09-15整理: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
· 制发机关:青岛市劳动保障局
· 发布日期:2007-07-09
· 编 号:青劳社办〔2007〕57号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为规范椎间盘突出症的工伤认定工作,根据《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的通知》(鲁劳社[2006]1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椎间盘突出症申请工伤认定的案件除按要求提供一般性证据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以下材料:事故发生时医院就医的急性外伤病历、发生事故伤害一周内受伤部位的CT或MRI(核磁共振)的影像学资料、用人单位就职工发生急性椎间盘突出事故的证明材料等。
二、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并经工伤认定机构受理的,由工伤认定机构委托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对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进行椎间盘突出症是否为本次伤害所致的鉴定。
三、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体征检查,并结合申请人提供的病历、CT或MRI的影像资料进行分析,作出符合客观实际的鉴定结论。
四、鉴定结论作出后,工伤认定机构按规定作出工伤认定或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