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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康复的对象?如何申请工伤康复?

编辑:管理员时间:2021-09-17整理: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

依据鲁人社发〔2012〕4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1、工伤职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入康复对象范围:(1)职工被依法认定为工伤,伤情相对稳定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2)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为伤残程度较重的工伤职工,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3)其他符合《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劳社部函〔2008〕31号,以下简称《诊疗规范》)情形的。

2、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康复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2)工伤认定决定书;(3)近期有效医疗资料;(4)患职业病的提交有效的职业病诊断书或鉴定书;(5)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照片(3张)、个人和单位详细地(住)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6)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在受理工伤康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伤康复专家根据《诊疗规范》和工伤职工的医疗诊断证明及相关资料,提出是否需要工伤康复的意见并确定康复期,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不再进行康复对象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