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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岗位的变动是否影响工伤认定

编辑:管理员时间:2021-09-17整理: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

穆某2016年3月份,应聘到某纸箱包装公司上班。2016年7月8日,穆某在车间操作插格机时,右手受伤,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后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答:公司认为穆某入厂时,公司专门培训穆某,让其从事全自动粘箱机操作。插格机有专门人员负责,未经许可不得操作。穆某在工作期间没有服从公司安排,自行去做插格工作,因此穆某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穆某在工作场所受伤而被认定为工伤的性质不会因岗位的变动而变动。穆某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应认定为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综上,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认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