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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办理条件

编辑:时间:2024-01-16整理:

工伤认定申请办理条件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职工以及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行业企业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九)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办理依据

(一)《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二)《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第8号令);

(三)《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鲁劳社〔2006〕

14号);

(四)《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青人社发〔2015〕53号)。

三、办理流程及时限

(一)申请

1.网上申请

(1)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hrss.qingdao.gov.cn,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网上办事大厅”板块,点击“工伤认定申报”模块,按要求录入相关信息,确认无误后,提交上传至单位所在地工伤认定机构。

(2)现场提交材料。申请人在网上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携带《青岛市工伤认定申请表》(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hrss.qingdao.gov.cn —“政务公开”—“下载中心”—“相关下载”-“青岛市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业务表格下载”)及申报材料,到申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认定受理手续。

2.窗口申请

申请人填写《青岛市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携带相关申报材料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伤认定机构进行申请。

(二)受理

工伤认定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15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限期补正全部材料,工伤认定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作出决定

工伤认定机构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

伤认定决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四)送达

申请人自愿选择在窗口领取或者邮寄送达。工伤认定机构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送达。

四、申报材料

(一)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受伤害职工近亲属的,除提交申请人和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同时提交有效的近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为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工会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必须出具受伤害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亲自书写的代理授权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劳动、聘用合同文本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记录,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提供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明 ;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相关部门的证明;

3.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工具、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主管行政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证明;

4.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相关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

7.近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在意见栏中签署意见的,提交有效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8.申请人为受伤职工所在单位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工会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

9.受伤职工委托代理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需提交委托代理授权书;

10.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当场退还申请人。

五、办理地点

青岛市工伤认定机构(附件1)

六、办理费用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