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部位追加申请
编辑:时间:2024-01-16整理:
工伤部位追加申请
一、办理条件
工伤认定机构已经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但工伤职工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追加工伤部位的认定:
(一)初诊医疗机构漏诊的;
(二)初诊住院治疗期间,医疗机构作出与工伤相关的新
诊断的;
(三)工伤认定申请时遗漏伤害部位,而病历中确有该部门伤害记载的;
二、办理依据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青人社发〔2015〕53号)第三十七条
三、办理流程及时限
(一)申请。申请人填写《追加工伤部位认定申请表》(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hrss.qingdao.gov.cn —“政务公开”—“下载中心”—“相关下载”-“青岛市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业务表格下载”),并携带申报材料到用人单位原工伤认定机构窗口进行申请。
(二)受理。工伤认定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15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工伤认定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作出决定。工伤认定机构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追加工伤部位决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追加工伤部位决定。
(四)送达。申请人自愿选择在窗口领取或者邮寄送达。工伤认定机构在作出追加工伤部位决定之日起20日内送达。
四、申报材料
医疗机构作出的新增加部位的诊断证明。
五、办理地点
作出原工伤认定决定的工伤认定机构(附件1)。
六、办理费用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