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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编辑:时间:2024-01-16整理: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一、办理条件(单位办理)

职工(工亡)单位确认供养亲属关系,被鉴定人年龄〉18岁;男<60岁,女< 55岁。在职职工因病死亡单位确认供养亲属关系,被鉴定人年龄〉16岁;男<60岁,女< 50岁。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二)《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三)《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

(四)《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5号);

(五)《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4号);

(六)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部第18号令)。

三、办理流程及时限

(一)申请

1.网上办理

(1)单位可以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hrss.qingdao.gov.cn;

(2)进入“网上办事大厅”板块,单位用户点击“社会保险申报”模块;

(3)单位进入“社保待遇”—“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4)上传材料(材料包括与伤、病情相关的初诊病历、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首页、首次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单、出院小结以及相关的检查报告、化验结果等有效材料等);

(5)准备好上传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等,待现场鉴定时留存备查。

2.窗口办理:

可携带申报材料到各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受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审查资料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上传资料并通知现场鉴定时间、地点;对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补齐材料。

(三)参加现场鉴定

鉴定现场专家组根据伤、病情提出应当进行相关检验、检查或明确诊断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相关的检查和诊断。根据收讫鉴定材料及现场医学检查,专家提出鉴定评审意见。

(四)作出结论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申报材料收讫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五)结论送达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20日内邮局以挂号信方式分别给单位、个人免费邮寄送达。

四、申报材料

(一)被鉴定人身份证:

(二)相关有效完整病历材料(与伤、病情相关的的初诊病历、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首页、首次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单、出院小结以及相关的检查报告、化验结果等有效材料等);

(三)供养关系证明或单位委托鉴定书。

五、窗口办理地点

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受理机构(附件2)。

六、办理费用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