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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费用报销(社保经办机构手工结算)

编辑:时间:2024-01-16整理:

工伤医疗费用报销(社保经办机构手工结算)

 

一、办理条件

参保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非协议医疗机构急救或按规定转外地医疗机构治疗的。

二、办理依据

(一)《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二)《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青人社规〔2017〕11号)。

三、办理流程及时限

申请人携带申报材料到用人单位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按规定填写《青岛市用人单位职工工伤医疗费审批表》(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hrss.qingdao.gov.cn —“政务公开”—“下载中心”—“相关下载”-“青岛市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业务表格下载”)。

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每月1号至15号申报的,当月25号将审核医疗费拨付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卡;每月16号至31号申报的,次月25日拨付。

四、申报材料

(一)在非工伤保险协议治疗且无第三方民事赔偿的

1.门诊病历;

2.医疗费报销凭证;

3.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出院记录。

(二)交通事故等涉及第三方民事赔偿的

1.门诊病历;

2.医疗费报销凭证;

3.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出院记录;

4.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

5.公安部门出具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原件;

6.交通部门或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原件或《民事判决书》原件或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原件。

(三)按规定转往异地治疗的

1.《青岛市工伤职工异地转诊审批表》;

2.门诊病历;

3.医疗费报销凭证;

4.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出院记录;

5.职工本人乘坐交通工具及食宿产生的报销凭证。

五、办理地点

青岛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附件3)

六、办理费用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