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编辑:时间:2024-01-16整理:
申领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办理条件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1至4级,可申领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1至10级的可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办理依据
(一)《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令第21号);
(三)《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4号)。
三、办理流程及时限
(一)邮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青岛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邮寄到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和工伤职工对核准待遇金额和账户信息共同进行签字确认;
(二)返表。用人单位及工伤职工对待遇核准金额无异议的,在《青岛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签字盖章并寄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若账户信息需要变更,返表时需同时提交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新的账户信息;
(三)《青岛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每月1号至15号返回的,当月25号将审核待遇金额拨付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卡;每月16号至31号返回的,次月25日拨付。
四、申报材料
零材料
五、办理地点
青岛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附件3)。
六、办理费用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