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申领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办理条件
工伤职工因工死亡或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二、办理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三、办理流程及时限
用人单位或近亲属携带申报材料到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窗口申请,符合条件的,生成《青岛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用人单位及工伤职工家属对待遇核准金额及拨付账户信息进行核对,无异议的,并在《青岛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签字盖章,即时办结。
每月1号至15号申报的,当月25号将核准待遇金额拨付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卡;每月15号至31号申报的,次月25日拨付。
四、申报材料
(一)工亡职工无供养亲属的
零材料
(二)工亡职工停工留薪期内死亡、1至4级职工死亡尚未转养老库、1至4级(老工伤)职工转养老库后死亡且没有供养亲属的
死亡诊断证明书或火化证
(三)工伤职工死亡且有供养亲属的,提供死亡诊断证明书或火化证,还需提供供养亲属资格的相关材料:
1.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本人信息页);
2.申请人本人与因工死亡职工社会关系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系没有经济收入且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系孤儿或孤寡老人的,应由镇、县以上的民政部门出具证明;
5.申请人实名在银行开具的账户信息;
6.青岛市工亡职工家庭成员情况说明(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hrss.qingdao.gov.cn —“政务公开”—“下载中心”—“相关下载”-“青岛市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业务表格下载”)。
五、办理地点
青岛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附件3)。
六、办理费用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