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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民工在工作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编辑:时间:2024-01-23整理: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民工在工作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文/张新涛律师 

四川龙涎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德阳市人民政府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基本案情:2018年12月16日15时许,谢明友在四川龙涎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车间工作时,不慎踩滑,跌入酒池受伤,导致右桡骨远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2019年5月15日,谢明友向德阳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龙涎酒业公司向市人社局提交了情况说明,称其与谢明友之间无劳动合同关系。市人社局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德罗伤决字[2019]第6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谢明友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工伤。


龙涎酒业公司不服该认定工伤决定,认为谢明友超过法定退休年龄,领取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不应认定为工伤,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予以受理,后经审理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德府复决字[2019]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德罗伤决字[2019]第61号),龙涎酒业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谢明友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龙涎酒业公司是否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裁判理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中明确: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本案中,谢明友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龙涎酒业公司工作时受伤,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市人社局作出的61号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市政府于法定期限内作出维持市人社局61号认定工伤决定的23号复议决定并送达,程序合法。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龙涎酒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正确。综上,龙涎酒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四川龙涎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律师说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未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仍然存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情形。


虽然[2010]行他字第10号以及[2012]行他字第13号系针对个案作出的答复,但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不矛盾,有利于保护因工受伤者的合法权益,对本案具有参考意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同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谢明友超过法定退休年龄,领取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并未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谢明友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龙涎酒业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律文书: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川行申9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龙涎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经济开发区龙涎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朝学,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天山南路一段108号。

法定代表人蔡绣鸿,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德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长江西路一段37号。

法定代表人何礼,市长。

原审第三人谢明友,男,195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


再审申请人四川龙涎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涎酒业公司)因诉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及德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第三人谢明友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6行终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龙涎酒业公司申请再审称:谢明友所受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德罗伤决字〔2019〕第61号认定工伤决定(以下简称61号认定工伤决定)、市政府作出的德府复决字〔2019〕23号行政复议决定(以下简称23号复议决定)及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中明确: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本案中,谢明友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龙涎酒业公司工作时受伤,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市人社局作出的61号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市政府于法定期限内作出维持市人社局61号认定工伤决定的23号复议决定并送达,程序合法。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龙涎酒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正确。


综上,龙涎酒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龙涎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毛学龙

审 判 员 朱 珠

审 判 员 吕元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刘晴雯

书 记 员 周建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