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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之对“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理解(下)

编辑:时间:2024-07-22整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之对“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理解(下)

关于抢救无效时间点的判断问题,经抢救无效48小时外死亡的,除确有证据证明最后一次抢救连续不间断进行、且跨越48小时时限的情形外,不应突破48小时的限制。如果劳动者在突发疾病治疗过程中,最后一次抢救开始于48小时内,但经过持续不断的治疗,在48小时后被医生宣告死亡的,则应对48小时的限制适当突破,按照视同工伤处理。否则,将会使家属在仍有抢救可能时,为经济利益主动放弃最后一次抢救。迫使家属放弃人性为非,不符合法律的正义理念。此外,即使未经过医院有效抢救,如能证明系48小时内死亡的,亦应认定为工伤。

关于死亡结果与突发疾病因果关系的问题,抢救无效死亡的结果,必须和突发疾病有因果关系。死亡结果与突发疾病应当具有因果关系,主要是为了解决因突发疾病在诊疗过程或回家休息过程中产生介入因素的可能,此时如该介入因素系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渡轮、火车事故的,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第6项规定处理;如果发生被他人谋杀等案外因素,则该介入因素应该割断突发疾病和死亡的因果关系,当然不能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