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工伤认定 ->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件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

编辑:时间:2024-12-26整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件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

(第42批)

202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劳动权益总体情况以及涉欠薪纠纷典型案例、新业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调解仲裁管理司司长王振麒、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李进东出席发布会。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介绍了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30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第42批共4件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这方面的专题指导性案例。

一、本批指导性案例的编选背景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快速发展,新就业形态在稳增长、稳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调查,目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达8400万人,占全国职工总数的21%。这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群体。前不久刚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专门强调,要“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司法保障,促进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是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近五年,也就是2020年到2024年这五年,全国法院共受理新就业形态民事纠纷案件约42万件。调研发现,实践中对于如何准确判断平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较难把握、争议较大。而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对劳动者的权益有重大影响。如果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就依法享有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有权获得经济补偿、赔偿金等一系列特有的权利。2005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作出了相应明确。但是,在新就业形态领域,劳动用工模式发生很大变化,在管理方式、工作时间、报酬支付等方面呈现出灵活性、多元性、技术性等新的特点,造成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所涉情形复杂多样,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判断困难。特别是,实践中还存在有的企业规避建立劳动关系的现象。例如,有的平台企业将相关业务“连环外包”,有的企业通过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并订立承揽、合作协议等方式,规避劳动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责任,进一步加剧了准确判断的难度,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裁判标准的统一。

鉴此,为有效解决司法实践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依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经认真研究,组织选编了这一批专题指导性案例。

二、本批指导性案例的主要内容

本批案例涉及外卖骑手、网络主播、代驾司机等职业群体,聚焦平台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对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作出了回应、明确了规则。

目前,我国外卖骑手的数量已超过1000万。大家普遍关注的是,如果“外卖小哥”与平台企业签订的是承揽、合作协议,或者,平台企业要求“外卖小哥”先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再与他们签订承揽、合作协议的,是否就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对此,我们经研究认为,在新就业形态下,尽管平台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具有很多新的特点,但判断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仍然必须抓住劳动关系的本质、核心特征,即是否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特别是,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必须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不能只注重形式和外观。在此基础上,指导性案例237号“郎溪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诉徐某申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明确: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与劳动者订立承揽、合作协议,劳动者主张与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算法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劳动者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依法作出相应认定。对于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应当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指导性案例238号“圣某欢诉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进一步明确: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要求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承揽、合作协议,劳动者主张根据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准确作出认定。此外,该案例还明确:对于主营业务存在转包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结合实际用工管理主体、劳动报酬来源等因素,依法认定劳动者与其关系最密切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上述两个案例对于有效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利用签订承揽、合作协议、“引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连环外包等方式规避建立劳动关系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据有关方面统计,目前我国网络主播数量已超过1500万,MCN机构已超2.5万家。网络主播与MCN机构之间的劳动争议较为多发。是不是MCN机构对网络主播但凡存在一定程度的管理,就必然要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呢?指导性案例239号“王某诉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中,网络主播王某与北京某传媒公司签订了经纪合同。根据合同,王某负有准时抵达工作场所、按约定完成工作事项等义务。但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王某有较强的议价权;而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王某无需遵守北京某传媒公司的有关工作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根据这样一个事实,应当认为,虽然北京某传媒公司可以根据经纪合同对王某的演艺行为等进行必要的约束,但这是王某按照约定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并不属于支配性劳动管理。因此,这个案例的裁判要点明确:经纪公司对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过程控制程度不强,从业人员无需严格遵守公司劳动管理制度,且对利益分配等事项具有较强议价权的,应当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不存在劳动关系。

代驾司机也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代驾司机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指导性案例240号“秦某丹诉北京某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明确: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为维护平台正常运营、提供优质服务等进行必要运营管理,但未形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对于劳动者提出的与该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第239号、第240号这两个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有利于准确区分因经纪关系所产生的履约要求,以及基于平台维护所采取的必要运营管理措施,与支配性劳动管理之间的界限,防止因劳动关系认定过于泛化,不当认定劳动关系,制约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发布第239号、第240号这两个指导性案例,并不意味着平台企业与网络主播、代驾司机之间绝对不能成立劳动关系,关键要看是否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此外,即使不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但企业进行一定劳动管理的,也应当要依法依规保障劳动者的相应权益。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这一批指导性案例,一方面,旨在通过案例指导方式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确保新就业形态案件裁判尺度统一,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另一方面,也旨在规范、引领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促进新就业形态领域劳动关系纠纷的源头预防和妥善化解。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围绕司法实践突出问题、社会关切热点问题,持续强化案例指导和法治宣传,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