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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场所摔伤是否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编辑:时间:2025-12-08整理:

在工作场所摔伤是否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中国社会保障杂志
2025年12月2日 17:32

读者来信


小编:

劳动者在进入工作场所后摔伤,是否都应当视为工作原因所致或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认定为工伤?

河北读者  金女士

金女士: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核心是工作原因的判断。理论上认为,工作原因的判断就是因果关系的判断,即需要判断工作与劳动者伤害之间有无因果关系。通常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来判断因果关系之有无,需要确定两点:


一是,工作是伤害发生的原因,没有工作就没有伤害,工作是伤害发生的条件。二是,工作极大地增加了伤害发生的概率,工作与伤害之间具有相当性。劳动者系为了工作而进入工作场所并摔伤,没有工作就不会产生该摔伤,因此第一个因素具备。难点在于第二点是否具备。举例来说,如果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没有任何安全隐患,劳动者低头看手机而被绊倒或者劳动者因为头晕倒地受伤,这些伤害与工作之间没有相关性,并不会因为工作而产生此种伤害,而系由劳动者原因所致,则应认为第二个因素不具备,不应认定为工伤。


因此,对于在工作场所产生的但不是由于直接从事工作而发生的伤害,不宜简单地一概认为都属于工伤。应当根据场所的安全状况、用人单位管理义务的履行状况、劳动者个人的过错等综合因素,判断是否符合工伤构成的果关系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