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5年9月1日起,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不能再一律认定劳务关系!
自2025年9月1日起,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不能再一律认定劳务关系!
裁判要点:
观点1:劳动关系OR劳务关系二分法。《民事案由理解与适用》(四)超龄劳动者相关案由:适用时应当注意,对于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务关系的,应当适用第四级案由“超龄劳动者劳务合同纠纷”。对于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的,应当适用第三级案由“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
观点2:准劳动关系概念。《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本规定明确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发生争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因其他事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对于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适用劳动法特殊保护,其他事项仍适用民事法律一般保护。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5)鲁06民终7040号民 事 判 决 书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被告系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2013年6月27日经招远市机构编辑委员会批准设立,同年11月份开园。原告2015年2月到被告处从事教师工作,被告为其发放工资。原告于2022年5月16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在被告处工作。2024年11月1日,被告以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将原告辞退,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24年11月,原告以与本案相同诉请向招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4年11月25日,招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招劳人仲案不字[2024]0321号仲裁决定书,对原告的申请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诉至一审法院。上述事实有仲裁申请书、决定书、送达回证和(2025)鲁0685民初4661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本案中,被告虽系事业单位,但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原告虽属于无编制工作人员,但在被告处从事教师工作,接受被告管理,原告提供的劳动是被告单位的业务的组成部分,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劳动关系构成要件。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原告主张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11月1日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一审法院于2025年10月21日判决:原告邴某玲与被告招远市某中心幼儿园自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11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招远市某中心幼儿园负担。
二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本解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本案中,被上诉人邴某玲出生于1972年5月16日出生,至2022年5月16日已满50岁,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其请求确认自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11月1日与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已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一审法院判决双方自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11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不符合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之规定,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主张,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招远市某中心幼儿园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判决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25)鲁0685民初538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邴某玲的申诉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