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诉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1日,某汽车服务公司员工田某,根据公司指派驾车外出维修车辆,途中遇车祸身亡。田某父母田某鹏、王某通过劳动仲裁、民事诉讼认定田某和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人社部门认定田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公司不服,认为田某完成指派任务后,未按原路返回单位,对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作原因争议较大,于2020年4月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以工伤认定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撤销工伤认定,责令人社部门重新对工伤申请作出决定。田某鹏、王某不服申请再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办理情况】
检察机关受理后全面审查案件,梳理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即田某完成公司指派维修任务后,在是否收到其他维修任务存疑的情况下,前往下一个地点途中发生车祸,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围绕焦点问题,充分发挥一体化履职优势,成立办案组,上下一体办案,通过赴事发现场勘查路线和环境、调取事故发生前田某的通话记录、当面听取搭乘人陈述等方式,对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关键事实进行补充调查。检察机关认为,法院认定“田某非因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身亡”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向法院提出行政抗诉。再审期间,检察院、法院、人社部门联合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2025年3月10日,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2025年3月19日,公司支付赔偿款55万元。田某鹏、王某申请撤诉,法院于2025年3月19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经验做法】
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受理行政申诉案件后,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厘清争议焦点,开展补充调查,查明工伤认定核心证据,夯实案件事实基础。针对本案历经多轮诉讼程序,争议化解周期长、难度较大的实际情况,以抗促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抗诉。再审期间,依托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3+N”工作机制,联动法院、行政机关搭建多方沟通协商渠道,推动双方就工伤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切实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实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