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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中院 :超过退休年龄的工伤认定

编辑:时间:2026-07-07整理:

基本案情:53岁的孟某(女)在某学校从事餐厅日常勤杂工作。一天,孟某在从家到学校做午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其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区人社局认为孟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予以认定工伤。学校认为孟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双方不具有劳动关系,不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审理认为,孟某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属于务工农民,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的规定,孟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作出是否构成工伤的认定。本案中,孟某在上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而受伤,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应予认定工伤。

  法官提示: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退休人员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二次就业的情形越来越普遍,依法应当保护这些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其平等对待。《工伤保险条例》未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