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中院:关于“上下班途中”的界定
编辑:时间:2026-07-07整理:
基本案情:胡某下班后,驾驶三轮摩托车到学校接其外孙放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胡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区人社局对胡某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胡某接孩子放学符合社会常情,属于日常生活所需,区人社局将其认定为下班途中,并无不当。
法官提示:司法实践中,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易产生争议。“上下班途中”是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不仅指职工正常上下班及加班的路途时间,还包括因日常工作生活需要引起变动的上下班时间等情形。具体判断上,应结合伤亡职工的日常工作生活需要,围绕行程目的、路径方向及时间等因素对“上下班途中”作出合理的理解,以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