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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解读

编辑:管理员时间:2021-09-03整理: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
1、《通知》规定派遣员工的缴费费率按用工单位的实际行业风险确定,改变了现行派遣员工按照劳务派遣单位的行业风险确定费率的实践操作。当然,由于这一规定的实施仍存在许多实际操作上得困难,因此其实施力度有多大,仍有待观察。

2、《通知》明确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住院自然天数,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核定。

3、《通知》规范了工伤职工按规定到青岛市外就医的交通费和食宿费标准(实报实销)。交通费限于一次城市间往返的费用,食宿费限于工伤职工本人每天200元的上限标准,并且最多不超过5日。

4、《通知》首次确定停工留薪期内工资标准:职工发生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这里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5、《通知》规定了用人单位确定停工留薪期的义务以及违反的后果。按照《通知》,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工伤职工确定停工留薪期,否则,停工留薪期将延续至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之日。当然,停工留薪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