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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发布关于2020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编辑:管理员时间:2021-09-15整理: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

· 制发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20-09-17

· 发布日期:2020-09-17

· 索引号:00511815500020020200059

· 编  号:青人社字〔2020〕98号

· 生效日期:2020-01-01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20〕13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我市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9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200元、185元、170元、160元的标准增加。

  生活护理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以2019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361元为基数进行调整。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8元,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8元。

  三、资金来源

  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工作要求

  各区市要高度重视此次工伤职工三项定期待遇调整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宣传,精心做好数据测算分析,做到不漏一人,确保2020年9月底前将待遇全部发放到位,并于9月28日前将工作总结和《2020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分别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0年9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