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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中未约定经济补偿,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条款后,用人单位是否还需支付经济补偿?

编辑:管理员时间:2023-01-25整理:来自网络

竞业限制协议中未约定经济补偿,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条款后,用人单位是否还需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终745号


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5月28日,崔某入职艮泰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第二十九条约定,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泄密给任何第三者(亦包括无工作上需要的甲方雇员);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则视为严重违反本合同,如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全额追索。


2019年1月17日,崔某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离职时岗位为业务主管;同日,双方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双方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应履行保密义务;第五条约定了竞业禁止条款;该条第3款约定,乙方在离职后二年内,不得在甲方业务开展的地区或竞争对手公司及项目中,担任相同工作岗位,从事相同工作内容。该保密协议中未约定在竞业限制内用人单位按月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2019年1月22日,崔某设立西安卓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峰公司),经营范围与艮泰公司的经营范围相近。


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艮泰公司与崔屹签订的保密协议未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不影响保密协议的效力,崔屹若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竞业限制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