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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用人单位具有书面订约行为外观,不具有不订立合同的内心意思,且劳动者存在找人代签可能的,可排除用人单位双倍工资支付责任的适用—马某某诉王佳胶带(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编辑:时间:2023-10-23整理:

若用人单位具有书面订约行为外观,不具有不订立合同的内心意思,且劳动者存在找人代签可能的,可排除用人单位双倍工资支付责任的适用—马某某诉王佳胶带(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24期】 

案例要旨:实践中,一些劳动者利用单位书面劳动合同并非当面签署的漏洞,找他人代签合同,造成合同已签署的假象,再伺机诉讼以书面劳动合同未曾订立为由,主张双倍工资。故在案件审理中,应综合整体情况,将双倍工资支付责任的规定进行目的解释,若用人单位具有书面订约行为外观,不具有不订立合同的内心意思,且劳动者存在找人代签可能的,可排除用人单位双倍工资支付责任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