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在挂靠过程中履行挂靠协议所发生的争议不能适用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院: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在挂靠过程中履行挂靠协议所发生的争议不能适用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2020)最高法民辖12号
本案属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在挂靠过程中履行挂靠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转包人或分包人之间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按照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陕01民辖终492号
本案属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在挂靠过程中履行挂靠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转包人或分包人之间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能适用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金华杭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4民辖终377号
本案属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在挂靠过程中履行挂靠协议所发生的争议,故不适用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8民辖终278号
本案属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在挂靠过程中履行挂靠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转包人或分包人之间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确定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本案系合同纠纷,应按照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管辖原则确定案件管辖。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03民终3071号
本案属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在挂靠过程中履行挂靠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转包人或分包人之间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按照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赣11民辖终87号
本案争议焦点为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从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4民初8084号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来看,双方均认可其二者之间系借用资质的挂靠关系。因此,本案属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在挂靠过程中履行挂靠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转包人或分包人之间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辖终422号
青岛德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1、撤销(2020)鲁0212民初31515号民事裁定,依法改判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2、案件的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崂山区众合兴土石方工程部诉上诉人青岛德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路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崂山区市政公用局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崂山区人民法院错误的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该案应当由即墨区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诉人的民事起诉状内容和提交的证据显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由于被申请人并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系挂靠我公司资质进行施工故该合同无效,本案不应适用上述条款,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另,由于我公司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属于内部承包或者非法转包、分包关系,而应当属于挂靠关系。本案属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在挂靠过程中履行挂靠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转包人或分包人之间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按照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因此,本案应当由被告所在地即墨区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辖12号民事裁定判决中已进行详细的论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本意见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因此该案与涉诉案件高度相似,应当参照作出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崂山区众合兴土方工程部作为原审原告提供甲方为“青岛德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乙方为“崂山区众合兴土石方工程部”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作为证据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分别为案涉工程“分包方”“总包方”“发包方”的三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原审据此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立案,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上诉主张本案系挂靠关系,不适用专属管辖,缺乏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