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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院劳动者权益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件

编辑:时间:2024-04-30整理:

山东法院劳动者权益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件

一、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与第三方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不能改变其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张某与某招待所、某人力资源公司劳动争议案

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继续用工的,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冯某与某汽车模具公司劳动争议案

三、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仅通过内部审批流程对劳动者调岗,后以劳动者未到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某橡塑公司与宋某劳动争议案

四、用人单位随意变更劳动报酬结算方式导致劳动者收入不合理降低的行为违法——齐某与某人力公司劳动争议案

五、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对劳动者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性进行合理性、实质性考量——某公司与李某劳动争议案

六、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入职时签订的“自愿离职材料”,不能作为认定劳动者真实意思表示的依据——孙某与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

七、用人单位违法对“三期”女职工调岗,女职工要求调岗至合适岗位的,应予支持——某新材料公司、某科技公司与黄某劳动争议案

八、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须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及用人单位已履行法定程序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某房地产公司与李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九、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三个一次性”补助金在特定化后,可作为工伤职工的遗产进行继承——王某与某保安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十、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不能以保险理赔款抵扣其工伤保险责任——郭某与某胶带公司劳动争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