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能否依照主合同约定利率主张利息损失?
编辑:时间:2024-12-26整理: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能否依照主合同约定利率主张利息损失?
鲁法案例【2024】767
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法院在审理中,询问B汽贸利息的计算依据,B汽贸述称,以最后一次偿还日期2024年1月31日起计算按照孟某与A银行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
法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基于保证合同取得,并非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取代债权人的位置。本案中,B汽贸依据孟某(债务人)与A银行之间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主张垫付款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保证人代债务人偿还款项会产生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利息的计算法院酌情按照以14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孟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B汽贸垫付款14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4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4年1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