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延长试用期的法律边界与责任承担
违法延长试用期的法律边界与责任承担
鲁法案例【2025】096
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互考察期,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特殊阶段。试用期对劳动合同双方均具有重要意义。对用人单位而言,通过试用期,可以验证劳动者是否符合岗位要求,避免因“人岗不匹配”导致长期用工风险。试用期工资通常低于转正工资,可减少初期人力成本,若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对劳动者来说,也可以通过试用期考察用人单位,判断是否适合长期职业规划,避免因信息不对称陷入不利的长期劳动关系。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法定权益,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依法主张赔偿。
试用期制度是劳动关系中平衡用人单位考察权与劳动者就业权的重要机制,但其适用必须严格遵循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试用期的设定需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书面约定。试用期条款需明确载入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无效;2.期限法定限制。试用期长短与劳动合同期限挂钩,具体为: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不得约定试用期;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试用期≤1个月;1年≤劳动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2个月;劳动合同期限≥3年或无固定期限,试用期≤6个月;3.禁止重复约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4.工资保护。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忽视了试用期期限、次数受法律严格限制的特性,而构成违法约定或者延长试用期。试用期约定具有“一次性”特征,延长试用期属于重新约定劳动关系内容,需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单方决定无效;用人单位单方延长即构成“二次约定”,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以转正后工资为标准,按超期期间支付赔偿金;即使双方协商一致,延长后的总期限亦不可超过法定上限。
本案中,因错误理解试用期的法律性质,单方延长试用期并违法解除合同,A公司最终承担了赔偿金、工资补差等法律责任,可谓得不偿失。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司法机关通过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和解除合同的强制性规定,纠正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制度、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了劳动者权益。对于企业而言,合规用工不仅需关注实体权利义务,更需重视程序合法;对于劳动者,则需强化法律意识,积极维护自身权益,避免成为用工乱象的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