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业态用工模式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编辑:时间:2025-05-21整理:
天津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某公司”)与某外卖平台合作运营外卖配送业务。2023年7月,曹某某经周村区站点注册为专职骑手,并与天津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签订《共享经济合作伙伴服务协议三方协议》,约定各方之间为“商业合作关系”。实际工作中,曹某某需每日通过平台APP打卡、统一着装、集合点名、接受考勤管理,工资按单计算并由外卖平台关联公司支付,工作期间天津某公司还为曹某某购买了雇主责任险。2024年2月,曹某某在外卖配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申请工伤认定时双方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引发劳动仲裁及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天津某公司与曹某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判决天津某公司支付曹某某二倍工资差额21 072.09 元,驳回天津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天津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存在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具备“支配性劳动管理”这一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且《共享经济合作伙伴服务协议三方协议》不具备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故驳回天津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