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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offer后反悔,造成劳动者损失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编辑:时间:2025-11-29整理: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offer后反悔,造成劳动者损失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2025年11月28日 00:06
辞了旧职、拒了别家,正满怀期待准备开启新职业生涯,却突然接到公司通知:“岗位取消,offer作废”,让满怀希望的劳动者陷入被动与损失,这仅仅是“道德失信”吗?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本文汇总了相关裁判规则、司法观点,供读者参考。

裁判规则


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书或要求劳动者到岗入职的通知后任意撤销、额外增加入职条件,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王某诉B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书或要求劳动者到岗入职的通知后任意撤销、额外增加入职条件,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向劳动者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案例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2025年7月9日


2.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后又任意撤销的,违背诚信原则,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李某某诉B银行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劳动者按入职通知书要求回复确认邮件并应报到要求与原单位加急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入职手续,但用人单位以“背调未通过”为由拒绝其入职且并未说明具体原因,使得劳动者对入职的合理期待落空,损害劳动者信赖利益,用人单位的行为属于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劳动者在此过程中的合理信赖利益损失。

案例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 2024年1月3日


3. 劳动者按入职通知书要求回复确认邮件并应报到要求与原单位加急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以“背调未通过”为由拒绝其入职且并未说明具体原因,用人单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王某某诉某达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劳动者按入职通知书要求回复确认邮件并应报到要求与原单位加急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入职手续,但用人单位以“背调未通过”为由拒绝其入职且并未说明具体原因,使得劳动者对入职的合理期待落空,损害劳动者信赖利益,用人单位的行为属于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劳动者在此过程中的合理信赖利益损失。

案例来源:北京法院网 2024年10月29日


4. 劳动者在应聘阶段要重点识别招聘单位是否存在恶意磋商、隐瞒真实情况等行为,并留存相关沟通证据,若因此遭受损失,可以主张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王某某诉某酒店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劳动者在应聘阶段要重点识别招聘单位是否存在恶意磋商、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信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等行为,并留存相关沟通证据,若因此遭受损失,可以主张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来源:天津高法公众号 2023年12月13日


5. 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取消录用的,应承担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张某某诉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用人单位发出的录用通知书,足以认定双方就希望建立劳动关系达成一致意见,劳动者有理由相信用人单位将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并因此从上家辞职,现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取消录用有违诚信,应承担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3年5月25日第3版


6. 用人单位擅自撤销录用通知书,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姜某诉创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用人单位与应聘者通过微信的方式实际对于录用通知书的达成形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擅自撤销该录用通知书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来源:徐州法院发布2019年度劳动者权益保护十个典型案例


7.用人单位的录用通知书是其向特定的劳动者发出的,其中有明确关于报到时间、工作岗位、薪酬福利的描述,故其属于要约——孙某某与某外资企业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用人单位的录用通知书是其向特定的劳动者发出的,其中有明确关于报到时间、工作岗位、薪酬福利的描述,这完全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劳动者在接到该通知后表示的同意即为承诺,故自此劳动合同已告成立,用人单位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来源:出版案例


8.劳动者收到新用人单位的录用意向书并且按照新用人单位的要求向上一家用人单位提出离职取得离职证明后,但新用人单位却无正当理由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新用人单位取消录用的行为在双方缔约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陆某诉掘某公司劳动合同缔约过失赔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载明薪资、岗位、拟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的录用意向书是用人单位希望与劳动者订立正式劳动关系的一种要约,该要约经劳动者承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劳动关系预约合同的性质,对作出约定的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者收到新用人单位的录用意向书并且按照新用人单位的要求向上一家用人单位提出离职取得离职证明后,但新用人单位却无正当理由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新用人单位取消录用的行为在双方缔约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案号:(2018)沪0114民初16222号

案例来源:中国上海司法智库·精品案例第91期


专家观点


录用通知的性质与法律效力


录用通知书(offer),是企业向拟录用的应聘者发出的通知,旨在表明企业的录用意向,同时明确劳动者报到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对于offer的形式、内容以及效力等问题,我国《劳动合同法》未作专门规定,但是基于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双方自愿、平等的意思表示,通常适用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则处理相关争议。

“offer”通常被翻译成“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是指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满足内容具体确定,且一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要求。要约的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书面、电子邮件等,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从《合同法》对于要约概念的界定可以看出,要约的成立包含两个阶段的内容。第一个阶段,要约人向相对人作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直到相对人作出承诺前,要约尚未发生实质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若要约尚未到达相对人,要约人可以随时撤回要约。若要约已经到达相对人,但相对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则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如果相对人已为履约做了准备,则要约人应对其进行相应的补偿。第二个阶段,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一旦要约已获承诺,则合同成立,要约人不得行使撤回或撤销。

因此,offer一旦发出,就对企业产生了法律约束。但offer的生效与否则取决于应聘者。如果应聘者选择接受,那么offer生效,企业则应当对此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应聘者不接受,offer不发生法律效力,企业亦无相应责任。

注:现《合同法》已失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内容来源:《劳动法律实务指南:管理、合规与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