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非故意无重大过失,赔偿责任可减轻!!!
编辑:时间:2026-01-25整理:
张某甲诉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好意同乘”非故意无重大过失,赔偿责任可减轻
一、基本案情
徐某驾驶机动车与张某乙驾驶的机动三轮车碰撞,造成张某乙及其乘车人张某甲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徐某承担主要责任,张某乙承担次要责任,张某甲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时,徐某驾驶车辆投保交强险。因交强险保险公司已垫付部分医疗费,张某甲起诉请求判决徐某、张某乙赔偿其余医疗费等损失。张某乙辩称其系出于好意无偿搭载张某甲,应减轻其赔偿责任。
二、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机动车驾驶员在驾车过程中,应遵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驾驶,谨慎操作,确保他人与自己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本案中,根据事故责任,对于张某甲的合理损失,法院判决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某乙与张某甲系同村邻居相约出行,张某乙出于好意无偿搭载张某甲,且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法院酌定减轻其赔偿责任。
三、典型意义
“好意同乘”适用过错原则,同时也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的车辆性质为非营运车辆,无偿搭载乘车人,且排除机动车使用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搭乘人无偿搭乘行为不意味着其自甘风险,机动车使用人仍应对搭乘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相应责任。对于符合好意同乘构成要件的,应当减轻机动车使用人的赔偿责任。该规则的确立是对友善施惠行为的司法肯定,弘扬互帮互助的善良风俗,同时也要求驾驶人尽到基本安全注意义务,督促各方防范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