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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车挂车分别投保,商业三者险比例如何确定?

编辑:时间:2026-02-12整理:山东高法

主车挂车分别投保,商业三者险比例如何确定?

鲁法案例【2026】062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王某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追尾撞上李某停放在路边的重型半挂货车,事故造成王某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涉案车辆牵引车(主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挂车在B保险公司投保10万元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经法院委托鉴定,王某构成十级伤残。诉讼中,B保险公司主张,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应由A、B两家公司按其承保的商业三者险限额比例分担。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主车、挂车分别投保商业三者险时,赔偿责任应如何划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故,王某的损失应先由承保牵引车交强险的A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其次,涉案牵引车与挂车连接使用,共同构成事故车辆整体,其分别投保的商业三者险应视为对同一保险标的(该半挂货车整体)提供的累计风险保障。因此,B保险公司提出的按商业险保险金额比例分担损失的主张,符合保险原理与公平原则,应予支持
本案中,对原告的各项损失,应首先由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经济损失,根据事故责任比例计算后,按照牵引车与挂车商业三者险保额比例进行分担。

法官说法

根据国家标准(GB/T3730.1-2022)相关规定,牵引车是指用于牵引半挂车的商用车辆,通过鞍式牵引座承受挂车大部分重量,与挂车组成半挂汽车列车。挂车是指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而言,需由汽车或拖拉机牵引才能正常行驶的无动力道路车辆,用于运载人员、货物或特殊用途;包括牵引杆挂车、半挂车、中置轴挂车等。《中华人民共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包含挂车。《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修订)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挂车没有投保交强险的义务,挂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实际运输过程中为了弥补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通常情况下,牵引车、挂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为了降低交通事故赔偿风险,会选择购买商业三者险,关于是否应对挂车购买商业三者险,所有人具有选择权,当牵引车与挂车连接使用并分别投保了机动车责任保险时,牵引车或挂车造成保险事故,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在牵引车和挂车保险总金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对车主或驾驶人而言,在分别为牵引车和挂车购买商业三者险时,应充分知悉和理解“比例赔偿”的规则。合理评估运营风险,足额投保,特别是挂车商业险保额不宜过低,以确保事故后有充分的保险保障。
对保险公司而言,在承保挂车商业三者险时,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提示投保人,当与牵引车连接使用时,赔偿将按主挂车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担,履行好明确说明义务。
发生事故后,受害方或责任方在索赔或处理时,应同时向牵引车和挂车的保险公司主张权利,确保在总保险额度内获得充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