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案——信托机构破产清算中欠付职工工资的审查处理
编辑:时间:2026-09-05整理:
入库编号
2026-08-2-461-001
关键词
民事 申请破产清算 信托机构 职工工资 业绩挂钩 金融监管政策 职工债权 普通债权
裁判要旨
在信托机构破产清算案件中,职工享有的符合金融监管政策且不与业绩挂钩的薪酬,可以作为职工债权优先清偿;符合金融监管政策且与业绩挂钩的薪酬,可以作为普通债权清偿;不符合金融监管政策的薪酬,不作为破产债权。
基本案情
1986年,新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某信托公司)成立。2020年7月,因新某信托公司出现信用风险,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决定对新某信托公司实行接管。后因信用风险未能解除,经银保监会同意,新某信托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2022年7月6日,法院裁定受理新某信托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审理期间,管理人对职工债权进行调查发现,新某信托公司职工工资实行“固定薪酬+高额激励性薪酬”的模式,激励性薪酬与业绩挂钩。经统计,新某信托公司欠付261名职工与业绩不挂钩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0.68亿元、经济补偿金0.24亿元、其余激励性薪酬2.7亿元。经核查,管理人确认基本工资、与业绩不挂钩的绩效奖金以及经济补偿金属于职工债权,其余激励性薪酬未予确认。职工就前述2.7亿元激励性薪酬进行了申报,法院依法确认前述激励性薪酬中符合监管政策的1.78亿元属于合理部分,可作为普通债权进行清偿。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2022)渝05破237号之六民事裁定,终结新某信托公司破产清算程序。2024年12月27日,新某信托公司被注销登记。
裁判理由
本案的主要问题为:信托机构欠付的职工工资,如何确定清偿顺位。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银监发[2010]14号)相关规定,信托机构的职工薪酬包括固定薪酬、可变薪酬、福利性收入等,制定的薪酬方案应向监管部门备案,未按规定计发薪酬的依法予以查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3〕22号,2020年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工资作为职工债权优先受偿,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应当按照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前述规定确立了职工债权优先受偿的顺位,目的是维护职工基本生计,但职工工资并非一律纳入职工债权优先受偿,明显超出生存权保护限度的部分则应作为普通债权清偿。由此,信托机构职工薪酬中,符合金融监管政策且不与业绩挂钩的薪酬应当作为职工债权优先清偿,符合金融监管政策但与业绩挂钩的薪酬应当作为普通债权清偿,不符合金融监管政策的薪酬不作为破产债权清偿。本案中,除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依法进行调整外,新某信托公司的职工工资中,符合金融监管政策且不与业绩挂钩的薪酬0.68亿元、经济补偿金0.24亿元,纳入优先受偿的范围;2.7亿元激励性薪酬中,经法院依法确认符合监管政策的1.78亿元,作为普通债权进行清偿,其余不符合金融监管政策的薪酬,不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3〕22号,2020年修正)第24条《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银监发[2010]14号)第5条、第22条、第25条、第26条、第28条第2款特别程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2)渝05破237号之六民事裁定(2023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