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放弃治疗具有合理性的情形,侵权人以“家属放弃治疗导致死亡”主张免责或减责,通常难获支持。
家属放弃治疗具有合理性的情形,受害人仅靠ICU治疗延续其生命体征,侵权人以“家属放弃治疗导致死亡”主张免责或减责,通常难获支持。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6民终1185号
关于拒绝ICU治疗的问题。本案中,受害人胡甫惠于交通事故发生当日即被入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高血压亚急症、心功能不全、心包积液、慢性肾功能衰竭(CKD5期)、中度贫血、肺部感染、脑梗塞、肾性贫血、肾性骨营养不良、代谢性酸中毒合并呼吸性碱中毒的伤情,虽然邓渝明签署医患沟通记录等表明放弃对胡甫惠进行ICU治疗,但该放弃ICU治疗是在“出现病情加重,呼吸、心跳骤停”时的“放弃抢救,放弃到ICU进一步治疗”,且医院亦根据患者病情变化及时调整相应治疗方案,受害人胡甫惠系老年患者,多器官功能衰竭,住院期间病情危重,病程中可能随时出现病情加重,甚至突然出现呼吸、心跳骤停,ICU治疗并非延续其生命体征的唯一有效方式,故一审法院认为此医患沟通记录的拒绝ICU治疗并非放弃、阻断对胡甫惠的有效治疗,胡甫惠家属放弃ICU治疗的行为亦不构成对胡甫惠因交通事故受伤后果的扩大,此放弃ICU治疗行为与受害人胡甫惠死亡的后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即不因此而采用损伤参与度进行裁判。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23)吉2401民初2404号
太平洋保险公司提出,病历及鉴定结论中交通事故仅为轻微参与,系因家属自行放弃治疗才导致死亡结果发生。本院认为,王艳红被送至医院时虽未死亡,但延边大学附属医院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入院情况中载明“因患者深昏迷,双侧瞳孔均散大,已失去手术指正……”,诊治经过中载明“患者入院后一直处于深度昏迷状态,应用大剂量血管活性药物维持血压中,向家属交代不良预后,家属经过商量后决定放弃目前一切治疗”,再结合医院其他病历,即使没有家属的放弃治疗行为,也难以保证其不会出现医治无效,最终死亡的结果。案发时祖昕瑜是学生,从其经济情况来看,亦是很难支付大笔医疗费,家属放弃治疗也属无奈之举,也是人之常情,家属的放弃治疗并不是异常的介入因素,根据吉林释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交通事故外力与王艳红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庞某对死亡结果应负责任。至于交通事故外力参与程度为轻微作用,王艳红系交通事故头部受到轻微外力作用诱发脑畸形血管破裂出血致中枢性呼吸衰竭死亡,王艳红脑部疾病是身体的一种客观情况,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过错,其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没有过错,因此不具有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王艳红不应因自身体质对损害后果具有一定影响而承担部分责任。综合上述,太平洋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在刑事案件入库案例2025-04-1-179-004号的裁判要旨中,对患者放弃治疗这一介入因素与法律上因果关系也有说明:
张某甲故意伤害案–对被害人家属送医治疗行为是否导致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因果关系中断的审查认定
【裁判要旨】
故意伤害案件中,介入其他因素而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认定行为人的先前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当结合先前行为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大小、介入因素对死亡结果发生的作用力大小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具有致被害人死亡的高度危险,被害人家属受现实条件所限无法给被害人提供“最优”救治,而选择其有能力负担的医疗方案的,应当认定该介入因素对死亡结果发生的作用力较小,不能阻断先前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应当对被害人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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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情形二、情形三,法院多驳回侵权方提出的该抗辩理由,认为需有侵权人进行举证,判断放弃治疗对死亡之间因果关系或参与度,否则判定驳回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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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对死亡结果存在多方因素且证据显示各方均有作用力,可据相应证据主张按过错或贡献度划分责任;对方无证据证明家属过错,不宜减轻其责任。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928民初6862号
本院认为,被告化爱先驾驶的车辆与受害人刘纪庄骑的两轮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刘纪庄死亡,该事故经濮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现场勘查以及调查的事实及责任认定,认定化爱先、刘纪庄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化爱先对此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对原告提供的事故责任书予以采信,认定被告化爱先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同等责任。被告化爱先应对原告方造成的损失在侵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化爱先认为受害人刘纪庄家属放弃治疗,造成受害人在家中死亡应减轻其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原告提供的濮阳县人民医院病历,受害人家属在受害人治疗过程中放弃治疗要求出院,在被告知出院会产生的风险、后果,仍明确表示拒绝继续住院治疗,对受害人死亡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根据事故发生的过错程度、受害人死亡原因,以及公平、合理原则,本院认定被告化爱先应承担赔偿比例为50%。
